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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作者:发布时间: 2022-06-22阅读:34次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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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

 

 附件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

 

一、政府清单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学校清单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督学清单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一年内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