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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

作者:发布时间: 2021-02-01阅读:116次

换届概念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行为。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要坚持政党和主席团、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等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


选举程序

各个组织章程对于本组织换届选举都有详细的程序,在我国主要换届选举有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的换届选举。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1.呈报换届请示(一般由本届委员会负责,如本届委员会委员缺额较多,应征求本单位党组意见,成立换届筹备小组负责,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1) 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
2)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换届的理由及时间,下届委员会成员及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
2.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上报审批;
1) 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拟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 召开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至下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支部可扩大至党小组长)讨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 下级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上报本级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4) 委员会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或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 做好其它会前准备工作。
1) 起草有关会议文件资料:本届党委工作报告(包括纪检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具体日期安排、会议议程以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印制选票。
2) 召开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并修改工作报告、选举办法(草案);研究确定换届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有关材料呈报上级党组织,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3) 确定会议地点,布置会议厅(室),包括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可悬挂党徽,党徽两侧各插5面红旗),主席台上方会议名称横幅,主席台就座人员名签,音响设备(试听《国际歌》等有关歌曲),投标箱和记票板,对会议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二次投票等)的处理预案。
4) 发出会议通知(包括上级党组织参加会议人员)。
4.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1) 清点并宣布到会人数,确认会议有效;
2) 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际歌》第一段);
3) 致开幕词;
4) 宣布会议议程;
5) 书记向大会作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6) 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委员会候选人的批复;
7)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采取候选人自我介绍等形式;
8) 会中分组讨论:
a.讨论工作报告、选举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b. 酝酿讨论候选人,讨论或推荐监票人计票人
9) 委员会收集讨论情况,修改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监票人、记票人名单。
10) 逐项宣布并通过(采用举手通过方式)选举办法、监票人和记票人名单,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11) 选举:
a. 总监票人带领监票人确认有选举权党员人数,发放选票,登记发出票数;
b. 党员填写选票;
c. 投票:检查票箱,总监票人带领监票人、记票人投票,上届党委成员及主席台就座人员投票,党员按顺序投票;
d. 清点选票,公布投票情况:包括发出票数,回收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
e. 计票,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包括候选人、另选人的得票情况(以得票数为序)。
12) 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13) 当选委员(或委员代表)发言。
14) 到会上级领导发言。
15) 宣布会议结束。(新产生的委员会全体合影)
5. 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工。
1) 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向党委第一次会议报告。
2) 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工作分工,通过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报告。
6. 会后工作。
1) 上报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情况及选举结果,上级党组织备案、审批;公布上级党组织的报复(可印发通知)。
2) 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
3) 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进行,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团支部换届选举程序
一、有团员3人以上,即可成立团支部。
二、换届选举的程序
1、 申请。上届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含差额),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确定正式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可多于应选人1—3人)。
2、 选举前的准备。拟定选举办法(必须差额选举),并准备好选票。
3、 认真总结团支部的工作。
4、 召开团支部选举大会。主要程序有:
⑴ 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到会团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团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选举)
⑵ 宣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大会通过,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⑶ 推荐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唱票、计票工作,候选人不能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⑷ 按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发选票。
⑸ 在填写选票前,说明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⑹ 宣布投票次序。
⑺ 由选举工作人员开箱验票并报告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原则: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有效,否则选举无效)。
⑻ 计票。
⑼ 宣布计票和选举结果。
⑽ 将当选的支委会人员名单报上级团委批准。
5、 支委会分工
新支委会选举产生书记,书记主持分工,并写出报告,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在一周内呈报)。
6、 上级团委批准
⑴ 审批支委会(接到选举报告后,在一个月内批复)。
⑵ 发文并抄送下一级党组织,找新当选团支部书记谈话。
7、 公布
⑴ 将上级团委批复向全体团员公布。
⑵ 召开支委会议,按正式分工开始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程序
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主要指居民委员会,在农村主要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 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

十个严禁

2021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查结党营私、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十种行为。
一是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五是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是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十是严禁干扰换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搅扰破坏换届的,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对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影响换届选举的,违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或者培训的,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个不准

2011年1月,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3] 
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2、不准贿赂代表;
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