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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 2021-04-19阅读:7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于19924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629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于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人民政府的补助;


()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