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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和评审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 2021-12-13阅读:93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19号)规定执行,即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面为寄宿生的35%,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

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和评审方法

(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表”,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1.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4.残疾学生的认定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5.孤儿学生的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二)各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贫困学生,待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受助学生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档案管理

各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健全各项资助工作制度,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认定表、公示名单、相关贫困证明材料、资金发放记录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公示名单、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签字名单,报送资助中心一份存档

四、强化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款是国家专项资金,涉及到千家万户,是一项惠民工程,各校领导必须保证补助款的专款专用,不得降低资助额度或减少资助人数,更不能按人平均分配,对资助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拖延支付,也不得抵扣为学生上交的学费等。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学校的校长,如出现问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