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开发区幼儿园为进一步强化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权益特制定以下陪餐制度:
1.幼儿园食堂每餐必须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轮流进行陪餐制度,并制定陪餐安排表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2.陪餐人员在幼儿进餐之前半小时试餐,负责对当餐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负责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教师、幼儿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记录包括日期和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陪餐记录由陪餐人员在当次陪餐后详细记录。
3.陪餐人员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指出,并监督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及时整改。
4.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
a.采购有土豆、四季豆、豆芽、冷冻食物或含有添加剂的食品;
b.饭菜质量较差,家长反映突出的;
c.其他危害幼儿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5.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
6.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食物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节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7.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幼儿园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8.陪餐实行成本核算制和自费制。食堂每月根据食品成本进行核算后统一收取陪餐人员的陪餐费用。
通榆县开发区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