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工作 > 语言文字 >

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手册

作者:发布时间: 2022-09-06阅读:35次

前言

语言文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国”“乡村振兴”战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语言文字,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国家繁荣发展的根基。正确、规范地使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也是人才素质和文明水准的体现。

编印这本手册旨在宣传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评估的基本内容。县内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发挥学校教育的基础阵地作用、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全面提升我县公民的语言文化素质,切实将各项迎评工作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我县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建设,弘扬传播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科学保护方言,推动我县语言文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目录

一、语言文字基础知识

二、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基础知识

三、语言文字基本规范知识

四、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基础知识

1.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3.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这部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法制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5.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品为语法规范,是通行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人华侨间的共通语言,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6.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机关、教育系统、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四个重要领域。在普及普通话方面,国家机关应当发挥“龙头”作用,学校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应当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应当发挥“窗口”作用。

7.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不规范汉字”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经被废除的异体字已经被废弃的三简字和乱造的不规范简体字和错别字。

9.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用语用字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视、电影的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聘、广告的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放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图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救学,研究中要使用的经国务院们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2.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求说方言的公民要会说普通话;要求公民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新闻宣传、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但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允许使用方言。

13.语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教学中体现“三纳入、一渗透”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切实采取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培养具有较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人才。


语言文字基本规范知识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3.“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2.”、“3.”或“A.”、“B.”、“C.”。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五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号”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5年10月”。

三、公文的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而不应该用小括号“()”或大括号“{}”。

如:桐教(2005)5号(不规范)

桐教{2005}5号(不规范)

桐教[2005]5号(规范)

四、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或“——”。例:“200公斤~300公斤”(使用规范)

2.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该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连线“─—”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短线“—”或两个短线“——”表示。(选取破折号,一般在电脑“插入”栏“标点符号”中查找)例:我们是─—中国人。(规范)

五、汉语拼音注音字母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标语可以全部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例:“公共场所请勿吸烟”

GONGGONGCHANGSUOQINGWUXIYAN

以上未按《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注,不规范。以下标注规范:

“公共场所请勿吸烟”

GONGGONGCHANGSUOQINGWUXIYAN

六、日常规范文明用语

1.您好!2.请!3.对不起。4.谢谢!5.再见!6.请问您贵姓?7.请原谅!8.不用谢!9.没关系!10.欢迎您光临!11.请坐!12.请喝茶!13.请多关照!14.谢谢您的合作!15.对不起,让您久等了。16.没关系,我刚到。17.给您添麻烦了。18.您好,请问您需要帮助吗?19.请慢走!20.欢迎再来!

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作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建设、工商、旅游、通信、邮政、金融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国家机关的会议语言、工作语言、交际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第十条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饰物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本省境内的山川河流、行政区划、居民地、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当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广告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

第十七条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第十八条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第十九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中文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至(四)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汉字的培训,逐步提高其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做到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聘请的监督员及其他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