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业务管理制度 >

教职工请假制度

作者:发布时间: 2021-05-08阅读:26次

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允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因事必须料理者,要亲自请假说明(不允许发手机短信请假)。没经允许请霸王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事假三天处理。

二、坚守岗位,如有特殊情况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临时请假,外出计时,当月离岗累计两小时,按半天事假处理。返回岗位必须销假。不销假者继续计时。

三、有病不能上班者,要有就诊医院和主治医生诊断书,说明病情及休息时间。因病需要长休人员,除附有诊断书外,还要有诊断报告单。如果一个月内临时外出请假超过三次(含三次),按事假一天处理。

四、上班前因事、病需请假者,需提前半小时请假,便于领导安排人员,否则按迟到处理。准假后,要通知本班教师做好替班,谨防漏岗。

五、事、病假在三天内向业务领导请假,超过三天向园长请假。

六、婚、丧、考学请假制度:

1.教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教职工本人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及子女)结婚、考学(中考、高考)或死亡时,可以准假三天。